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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出文化创新加速度,天府创意亮相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 原董已提宝新能源(000690.SZ

时间:2024-05-17 11:26:33 来源:问十道百网 作者:焦点 阅读:980次

每经记者 吴泽鹏    每经编辑 陈俊杰    

近日 ,宝新《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 ,原董已提宝新能源(000690.SZ ,事长审获属帝宝国际娱乐【Aurl:www.8233066.com】送888元股价4.79元 ,交审市值104.23亿元)原董事长宁远喜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的提级一审判决中被认定犯职务侵占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或异因同样罪名获刑的地审还有与宁共事多年的温惠 ,后者原是理申宝新能源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的总经理 、工会主席 ,宝新宝新能源董事 ,原董已提一审被判七年六个月 。事长审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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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书看,交审使两人身陷囹圄的提级,一是或异9年前宝新能源一场交易价格为1500万元的商铺出售,二人被指非法占有宝新能源资产(交易价低于评估价部分)1538.476万元;二是地审8年前宝新能源发起定增项目,当时宝丽华集团认购3.1亿元股份,作为实控人的叶华能安排宁远喜负责该项融资工作,后宁远喜被指从中骗取93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温分得2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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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喜  、温惠均提出上诉 。11月20日 ,宁远喜 、温惠家属在广州接受了记者采访 。对于1500万元的商铺出售,他们认为是价格合理的市场正常交易;对于93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宁远喜妻子石晓文称那是叶华能此前认可的、对宁远喜在融资过程中的贡献所作出的奖励 ,温惠丈夫朱春萌则认为,宁远喜与温惠之间的转账并非所谓“分赃” ,而是双方的借款往来 ,“银行流水账是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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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案件二审原定于今年10月25日开庭 ,但目前延期审理 。石晓文称新的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但已经提交二审提级审理或异地审理的申请 。

埋雷:宁远喜、宝丽华集团曾隐瞒代持协议

根据公开报道,宁远喜在1994年参加工作 ,1995年进入宝丽华集团 ,帝宝国际娱乐【Aurl:www.8233066.com】送888元2000年 ,时年30岁的他出任宝新能源董事长 ,因此也被当地媒体报道称为“曾经A股最年轻董事长” 。

社会荣誉方面,宁远喜曾当选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2021年6月,卸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的他,还以宝丽华集团党委书记 、梅州客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身份 ,获“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然而 ,2023年以来 ,宁远喜出现在公开报道中的形象并不光彩,他被曝在筹建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商银行)期间 ,曾尝试隐秘为宝新能源控股股东代持股份 ,寻求上市公司明面上的实控人变更 ,以使上市公司符合“民营银行发起人”的合法身份 ,该次代持最终惹来纠纷并卷入仲裁案件 ,还因此引发交易所关注函。

事情最早在今年4月被曝光 ,宝新能源当时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变动达1%以上的公告》,称公司收到梅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 ,经查明认定 ,宁远喜名下所持有宝新能源股票中3770.32万股系代持宝丽华集团的股份,裁决宁远喜应于返还该部分代持股票 ,该裁定结果将使宝丽华集团持股发生变动  。

仲裁事项引起交易所发函关注  ,关注函回复中 ,宝新能源进一步解释称,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于2017年1月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将其持有的宝新能源股权1.1亿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11%),协议转让给宁远喜,该行为名为转让,实为代持。

为何要代持?宝新能源在补充回复函中介绍,2013至 2017年,宝新能源筹建客商银行 ,为满足民营银行开业的有关政策要求 ,宝丽华集团曾尝试以代持等方案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前述宁远喜与宝丽华集团之间的股份转让便是该方案的执行 。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前述“民营银行开业的有关政策要求”,宝新能源解释称 ,民营银行主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 、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

但奇怪的是 ,从宝新能源历史公告来看 ,作为实控人的叶华能 ,一直记载为中国籍,且不存在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的情况 。若依照上述宝新能源提出的“政策要求” ,理论上,即使没有宁远喜代持,叶华能也符合要求。

宁远喜一方的说法则是,宝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拥有香港居民身份而不符合民营银行审批条件 ,为了既不放弃香港的身份又不影响客商银行的审批 ,叶华能决定将宝丽华集团所持宝新能源部分股份名义上转让给宁远喜代持 ,从而达到变更宝新能源实控人规避监管的目的 。

此外 ,转让(实为代持)的数量占比仅5.11%,也远未能触发上市公司实控人发生变更。“之后 ,宝丽华集团提前终止实施该方案 ,并通过其他合规方式满足客商银行开业要求 ,保障了客商银行依法依规如期开业,宝丽华集团仍为宝新能源控股股东”,宝新能源在回复函中如是表示。

目前来看 ,代持事项中的细节仍待查明 。不过 ,有一点可以肯定——前期,宁远喜和宝丽华集团一致隐瞒了代持事宜——今年9月 ,宝新能源回复关注函称,前期公司未获悉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也并未提及代持情形 、其他资金往来或其他股权安排。

纠纷 :代持股份遭质押 、交易

暂且不论代持的原因如何 ,但事后双方为何闹出纠纷,并且还闹上了仲裁庭?

“在提前终止实施前述股权安排方案后,宝丽华集团多次与宁远喜商议办理返还股票事宜。然宁远喜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股票,且于2021年12月在未告知 、未取得宝丽华集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二级市场出售其代持的宝新能源股票4568.81万股(占宝新能源股权比例为 2.10%)并擅自处理出售股票所得”,宝新能源补充回复函提及。

对于代持纠纷起因,宁远喜一方也有说法。石晓文称 ,股票质押获得5亿元质押金 ,全部转回给了叶华能  ,但质押期间宝新能源股价走低,“叶华能明确表示不再承担宁远喜代持的质押股权的融资风险 ……为处置股权质押到期无法兑付的危机 ,宁远喜以个人资源进行了股权打包融资、过桥融资、转质押 、大宗交易等一系列交易 ,个人承担了巨额成本 ,垫资超过7000万元。”她表示,叶华能不愿承担前述垫资成本 ,纠纷就此产生 。

石晓文还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供了一份显示为2017年1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电子文件 ,其中甲方叶华能 ,乙方是宁远喜 ,双方约定了宁远喜以股权质押等方式筹措资金,1.1亿股的转让股份中 ,8703.55万股(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4%)是代持,融资本金 、利息及费用由宝丽华集团承担 。此外,补充协议显示,叶华能身份证号码并非内地身份证号码格式 。但记者未能进一步核实该文件真实性。

就宁远喜家属说法以及代持股份质押等事项,记者也尝试联系宝丽华集团及叶华能进行采访 ,未得到回复 。

代持股份数量多少 ,宝丽华集团是否自始至终对宁远喜的股票出售一事毫不知情 ,目前或许还要打个问号——据宝新能源历史公告披露 ,2017年4月宁远喜因个人资金需求办理了1.1亿股的股票质押,后在2020年6月解除 。随后 ,2020年6月~8月期间 ,宁远喜合计减持了2779.7万股 ,减持比例达到1.28% 。

此外 ,记者注意到 ,该轮减持后,宁远喜持股数减少至8856.63万股 ,已经少于前述与宝丽华集团“名为转入实为代持”的1.1亿股,当时未见宝丽华集团提出异议 ,而这一剩余持股数额高于上述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代持股数 。

宝新能源回复函称 ,在宁远喜擅自出售代持股票的紧急情况下 ,宝丽华集团在2022年3月就其与宁远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向梅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冻结尚未被处置的代持股票 ,去年3月28日 ,梅州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

被捕  :二人被指控合谋职务侵占

代持一事 ,宁远喜、叶华能默契地保持着缄默 ,但当代持起纠纷时  ,这份缄默被打破且裂痕迅速扩大 。

一个细节是 ,对于宁远喜涉嫌诈骗、职务侵占等的报案,发生在前述宁远喜交易股票至宝丽华集团提出仲裁期间。宁远喜是于2021年4月辞去公司董事长一职 ,2022年1月3日,宝丽华集团方面的人士报案,称宁远喜虚构并获得了宝丽华集团的930万元财务顾问费,2022年2月28日,宁远喜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当地公安羁押 ,次日被刑拘 ,同年4月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温惠则是于2022年9月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但在辞职前的7月份已被刑拘,8月已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她和宁远喜所牵涉的是多年前的交易事项 。

根据判决书  ,时任宝新能源董事长宁远喜  、时任宝丽华集团总经理温惠被指控在2014年5月合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购买宝新能源名下位于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花园广场东面第二层 、西面第二层,总面积10851.7平方米的房产。操作方法是 ,温惠借用表弟媳侯某某身份证件 ,注册成立以侯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梅州市大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 ,大中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宝新能源转账1500万元 ,并备注为购店铺款 。

关于商铺的价格,根据交易时梅州市梅县区房地产评估所进行的评估  ,标的评估价为3038.476万元;此外 ,判决书显示  ,案发后梅县公安局聘请评估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鉴定,认为该房产价值3532.23万元(基准日为2014年5月21日)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除去实际支付的1500万元 ,宁远喜、温惠非法占有宝新能源财产2032.23万元 。

宁远喜和温惠还被指控另一笔数额为930万元的职务侵占 ,发生在2015年宝新能源定增事项中 。

根据判决书,梅县检察院指控 ,2015年 ,宝丽华集团决定向金融机构融资3.1亿元认购当年宝新能源增发的10%股份 。叶华能安排时任宝新能源董事长宁远喜负责该融资专项工作。融资过程中 ,宁远喜向叶华能汇报江西银行愿意提供融资服务,但谎称需要支付一笔财务顾问费,顾问费为每年融资总额的1%,3年共计930万元 。宁远喜找到时任宝丽华总经理的温惠配合,以支付财务顾问费名义将930万元汇至宁远喜实际控制的账户 。后温惠分得230万元 ,宁远喜分得700万元。

最终 ,一审法院认为,宁远喜、温惠身为公司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2468.476万元,数额巨大 ,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分别惩处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其中,在处置商铺时获益1538.476万元(公诉机关委托评估认定为3532.2284万元 ,但一审法院以交易时的评估价格3038.476万元计算差价 ,视为公司资产实际损失额),融资获益930万元 。

二审:已提交提级或者异地审理申请

对于商铺出售,叶华能的证词是 :“2014年5月  ,宁远喜和温惠向我征求上述房产出售的意见,我考虑到该房产系上市公司宝新能源的资产,宝丽华集团只是宝新能源的大股东之一,遂建议宁远喜按照上市公司流程和市场价格来处理 。根据宝新能源的公司章程 ,董事长出售该房产不用向董事会成员汇报和股东大会决议 。宁远喜没有向股东汇报涉案房产的出售价,温惠也没有向我汇报相关情况 ,因此我不知道涉案房产转让给谁  ,也不知道出售价格” 。

根据公司章程,宁远喜作为宝新能源董事长有权处理净资产10%以内的公司资产,记者未查询到宝新能源关于涉案房产交易的历史公告 。但该次交易也非完全没有披露,例如在宝新能源2014年半报中就有记录,为配合公司战略调整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做强电力核心主业 ,2013年公司退出房地产业务 ,注销全资子公司梅县宝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置股份公司名下相关房地产资产。

此外,在2014年半年报的财务数据中 ,投资性房地产余额变更为0 ,宝新能源称系报告期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所致,同时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投资性房地产转让收入1500万元 ,销售客户为大中公司,后者因这笔交易在当期成为合并报表的第四大客户、母公司的第二大客户 。

关于此次交易的定价问题 ,尽管公诉机关委托的评估机构 、当年交易时的房地产评估所给出的评估价格均在3000万元以上,但宁及温的家属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涉案商铺的出售 、定价均由叶华能同意并决定 ,且实际成交价格属于公允价格,并未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

宁远喜方面家属介绍 ,据他们掌握的数据 ,2014年涉案商铺同位置交易案例中 ,位于一楼的大面积店铺(635.41㎡ ,为华侨城香港花园第六座D1~D7栋1号单层店)成交单价1960元 ,而涉案商铺位于二楼,且无电梯、超大面积 、不可分割,交易单价约为1382㎡ ,“房地产评估行业也一般将二楼的商铺较一楼相比折算5~7折 。(涉案交易)相当于一楼单价的7折 ,属于合理定价”。

记者未能查询到2014年华侨城香港花园的公开交易数据 ,从法拍网站的司法拍卖数据来看 ,2021年至今,华侨城香港花园不同位置的2层房产交易价格相差较大 ,有单价在4000元以上的房产,也有的单价仅2300余元 ,均为150㎡以内房产 。

对于930万元的融资费用,宁远喜在庭审中表示  ,“该份协议是我找的,然后在上面盖了宝献公司的公章后,再拿给温惠 ,由温惠盖上宝丽华集团的公章和法人章。最后温惠向叶华能汇报并得到批准后,填写付款报批单  ,由宝丽华集团向宝献公司转账930万元。该930万元是叶华能对我融资的奖励金”。

但叶华能有另一番说法 ,他在庭中证言,“宁远喜向我汇报通过江西银行融资,银行需要收取手续费和财务顾问费,但没有说财务顾问费的具体金额 ,至于融资的其他事项,宁远喜没有向我汇报……2018年,宝丽华集团提前一年还清了借款,集团会计要求江西银行退还第三年的财务顾问费用310万元,被告知该行并未收取930万元手续费 。后来集团会计找到当年付款报批单和发票 ,才知道930万元以财务顾问费的名目支付给宝献公司 。当时我觉得融资一事已经完结 ,所以没有刨根问底。在融资过程中 ,宝丽华集团是宝新能源的控股股东,宁远喜是宝新能源的职业经理人 ,宝丽华集团没有理由奖励宁远喜” 。

宁远喜和叶华能所提及的“宝献公司” ,系宁远喜借用其表弟刘某 、表弟媳王某某的身份证件所设立 ,全称广东宝献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采访中 ,石晓文给记者提供了一份《融资顾问服务委托合同》电子版文件 ,其中约定了宝献公司为宝丽华集团提供融资股份服务,收取930万元佣金,签署日期为2016年1月,但该证据并未得到庭审认可 ,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给出的鉴定意见认为该合同(共2页)骑缝章不是同一时间盖印形成,存在换页变造 ,落款“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不是标称时间形成,且与第一页骑缝印文盖印时间不一致。

此外 ,记者注意到 ,关于这笔930万元的付款 ,证人证词中也有不一致之处。

一审判决书记载 ,宝丽华集团的财务黄霭蓉介绍,集团的财务支付制度是每一笔付款都要由报批人填写“付款报批单”并签名 ,提交给部门负责人批准和签名 ,经温惠或叶华能批准后由黄确认填写完成并按照报批单内容建单,再由集团会计李艳审核后转出相应款项。

黄霭蓉证言 :“对于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涉案报批单,我不清楚具体情况 ,但我认得上面的字迹是温惠的,该张单据的款项当时已经通过我跟李艳的操作,转出款项 。我不清楚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报批单为什么没有报批人、部门负责人  、批准人的签名  ,但当时这笔款项肯定是走完全部流程后 ,我和李艳才会把钱转账出去”。

但宝丽华集团会计李艳的证言则是 :“该张付款报批单未填写批准人  、部门负责人及报批人。温惠告诉我 ,叶华能同意这笔款项的支出,让我先把钱转过去,合同和发票稍后补交 。于是我和黄霭蓉通过宝丽华集团的账户转账930万元给宝献公司。后来 ,温惠只提交了宝献公司开具的10张发票 ,每张面额93万元 ,没有提交相关合同”。

记者了解到 ,案件二审原定于今年10月25日开庭 ,但目前延期审理 。宁远喜妻子石晓文称新的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但已经提交二审提级审理或异地审理的申请。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21gic19149759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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